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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關于國企改革重大理論問題的思考(下)

        瀏覽量:2021 作者: 來源:國資委網站 時間:2012-03-30 【字號:

            公有制與市場經濟并不相悖,發展市場經濟不能以犧牲公有制為前提和代價。所有關于“市場經濟就是民營經濟”、“國有企業違背市場經濟”的觀點,都屬于偷換概念。

          第三,必須明確公有制的“所有制”屬性與市場經濟的“經濟體制”屬性不是相互排斥的對立統一體。

          公有制的對立面是私有制。這是一組關于“所有制”屬性的概念。理論上的一般資本主義制度實行完全的私有制,一般社會主義制度實行完全的公有制。在當今資本主義國家,事實上并不是完全的私有制經濟,也在自我調試和完善之中。在我國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既不能實行單一的公有制,更不能實行單一的私有制,而是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市場經濟的對立面是計劃經濟。這是一組關于“經濟體制”屬性的概念。理論上的一般資本主義制度實行市場經濟,一般社會主義制度實行計劃經濟。在當今資本主義國家,也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上融合了一定的國家計劃成分。不同資本主義國家的市場經濟程度各不相同,不同時期的資本主義國家的計劃經濟成分也千差萬別。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機,以及近期的歐元區危機中,資本主義國家強力干預市場的呼聲和行為比比皆是。在理論界,凱恩斯主義和新自由主義的影響力和作用此消彼長。在我國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事實已經證明不能實行不符合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完全計劃經濟體制,但是也不能實行完全放任自流的市場經濟。當然,我國政府對市場經濟的調控,過多地借助于對國有企業的計劃指令,確實存在對市場機制的干擾,產生一些負面的影響,這不能不說是一個缺憾。

          由此得出一個常識性的結論:公有制與市場經濟是兩個根本不同屬性的概念,并不存在對立的關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經濟運行的微觀主體,主要是公有制企業,也可以有私有制企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運行的微觀主體,可以是私有制企業,也可以是公有制企業。計劃經濟主要通過對公有制企業的指令計劃來實現,市場經濟主要通過在法制環境下的自由競爭來進行自動調節。我們現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是要讓不論是公有制企業還是私有制企業,在人民民主專政的法制環境下展開公平、自由的競爭,通過市場的機制來進行資源的最優配置,實現社會生產力的大發展。在一般情況下(戰爭、自然災害等情況除外),減少對公有制企業經營的干預,轉而通過稅收、財政、匯率、利率等政策性手段來實現間接調控,以求國民經濟平穩快速地增長。

          因此,公有制與市場經濟并不相悖,發展市場經濟不能以犧牲公有制為前提和代價。所有關于“市場經濟就是民營經濟”、“國有企業違背市場經濟”的觀點,都屬于偷換概念。

          第四,必須明確國企改革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自我完善行為和主動適應過程,不是將之作為一種破壞市場經濟的特殊存在而予以革除的過程。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組織形態。資本主義經過幾百年的市場經濟發展,以巨大的社會代價取得了對“企業”形態的共識。其基本要素包括:在公平的法制框架內,以資本為紐帶,以盈利為目的,由資本和勞動要素相關各方形成的,非社會性、非無限責任的契約組合。上述要素的任何一項的非均衡,都將導致企業的消亡。

          在現代化大生產中,資本方與勞動方、管理方,相互之間的“委托—代理”問題是一個永恒性的難題。同樣是以巨大的社會代價為基礎,資本主義社會業已形成了一整套基本成熟的運轉規則和體系。即在一個社會基本認同的法制框架下,企業內部通過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工會相互制衡的現代企業制度,資本方實施有效的授權與監管,管理方得到有效的激勵和信托責任,勞動方得到所需的基本權益保障;企業外部則通過金融監管、行業監管、市場監管、社會監管等,使每一個企業按照內部和外部一組契約的有機結合而均衡運轉。

          上述兩個方面的“以巨大的社會代價”換取的現代企業制度管理經驗,是人類社會共有的財富。

          我國的國企改革,就是要在堅持公有制為主體的基礎上,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要求,使每一個微觀國有企業,成為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適應市場經濟充分競爭環境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內涵要義,結合市場經濟體制的一般要求,當前國企改革的核心突破口可以歸攏為兩個方面:一是要切實轉變政府對國有企業的管理方式;二是要使國有企業與其所有者即全民之間建立真正的利益關系。國有企業首先是一個純粹的“企業”,在法律上與其他所有制的企業別無二致。其次,它必須接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所有法律的、社會的、道德的約束。國有企業的股東就是全體國民。全體國民授權政府,政府授權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行使出資人權利。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投入的資本為法律依據,享有出資人權益,負有限責任。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不是政府的組成部門,法律已經將之定性為“特設機構”。通過此特設機構,一是切割國有企業與各級政府組成部門之間的隸屬關系和利益糾葛,使國有企業還原為純粹的“企業”。由此,確立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經濟環境下的企業微觀主體身份,破解西方社會對我國國有企業“國家資本主義”和“不平等競爭”的指責。二是切割國有企業管理者與現行的非市場化選拔任用體系之間的關系,使企業管理者真正實現公平、透明、專業的市場化選擇,得到全民的認可和市場的認可,并輔之以完全市場化的薪酬與激勵機制,破解困擾國有企業的“激勵不足”和“高薪腐敗”矛盾。三是切割國家財稅收支預算與國有企業資本紅利收支預算之間的混合關聯。國有企業與其他所有企業一樣照章納稅,稅后利潤視情況定額度上繳專門賬戶,用于全民福利保障或部分直接向全民分紅。由此建立一種全民所有、全民共享、全民監督、全民支持的,超越“社會所有制”與“國家資本主義”任何形式的,最有利于發展社會生產力并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公有制形式。

          因此,必須按照市場經濟的一般要求,還原國有企業的“企業”屬性,強化其“全民所有”的功能、價值和意義,推進國企改革走向市場,走向科學,走向共贏,走向和諧。

          (本文章摘自《2012328日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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